合肥电动车上牌新政策​2023

2024-05-01 电梯绳轮

  合肥本地宝小编为您带来合肥市电动车上牌的最新政策,有有必要了解的小伙伴可以了解一下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十八条、《安徽省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和《市场监管总局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瓶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逐步加强电瓶车管理的通知》(合政办秘〔2019〕62号)的要求,合肥市逐步加强电瓶车管理,开展在用电瓶车集中登记上牌工作。

  2018年5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信部修订发布了新的《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新国标”),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新国标”规定,电瓶车需具备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车速、整车质量、电机功率等指标以现行标准为基础进行了适当调整,其中,最高车速由20km/h调整为25km/h,含电池在内的整车质量由40kg调整为55kg,电机功率由240W调整为400W,提高了出行的效率。此外,“新国标”还对蓄电池电压、防篡改、防止火灾阻止燃烧性能、充电器保护等方面做出了具体技术要求。

  2019年4月15日后,市民购买电瓶车时可通过检查产品是不是标注强制性认证(CCC)标志,强制性认证证书通过手机微信扫描合格证上的二维码,或者登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等方式查询。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购买到的电瓶车不符合规定标准,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反映。

  2019年4月15日前购买(以购买的发票日期为准),符合国家《电瓶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简称“旧国标”)和省公安厅发布的符合登记标准的电瓶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的合格产品,发放电瓶车号牌。

  2019年4月15日后购买(以购买的发票日期为准),符合国家《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和获得CCC认证证书的电瓶车,且在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管理系统中可以查询到的合格产品,发放电瓶车号牌。

  关注“合肥警方”微信公众号“微服务”菜单栏中的“电瓶车登记”系统。进入“电瓶车登记”界面后,按要求完成车主身份信息、车辆信息和要提交的其它相关信息的网上录入,并预约到就近的上牌点办理车辆查验和领取电瓶车号牌。

  关注“合肥交警”微信公众号“网上服务”菜单栏中的“电瓶车登记”。进入“电瓶车登记”界面后,按要求完成车主身份信息、车辆信息和要提交的其它相关信息的网上录入,选择邮寄或预约到登记上牌点现场领取临时通行标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的规定,电瓶车按规定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因此,电瓶车未申领电瓶车号牌或临时通行标志的禁止上道路行驶。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上牌的车辆仍上道路行驶的,公安部门严格依法处罚,具体为:

  (一)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根据《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及《安徽省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下列非机动应当登记:(一)电瓶车;”之规定,按照《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之规定,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二)已登记的电瓶车未悬挂车辆号牌的。根据《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八十九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及《安徽省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非机动车驾驶人由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30元罚款”之规定,处警告或者3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三)驾驶无临时通行标志或超过临时通行标志有效期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根据《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八十九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及《安徽省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九条所指车辆的所有人无临时通行标志或者临时通行标志超过有效期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处以200元罚款。”之规定,处20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合肥本地宝】,关注后在聊天对话框回复【电动车】即可获取合肥电动车上牌预约入口、上牌流程、上牌地点、上牌材料、未上牌行驶处罚办法、电摩管理规定等!

  本次新站高新区购车补贴参与活动的车企有:宝马、雷克萨斯、比亚迪、别克、丰田、大众、奇瑞等,详见正文。

  活动涵盖辖区13家汽车销售企业涉及比亚迪、问界、长安、宝马、奔驰、沃尔沃、大众等多家名汽车品牌!

  本次消费券发放采用全线上操作模式,通过“智慧肥西”(灵西)微信小程序平台计划发放汽车消费券200万元。消费券补贴资金有限,先到先得,抢完为止。

  3月中旬开始,瑶海区以“徽动消费 合肥GO”为主题,联合辖区汽车销售企业一同开展促消活动,形成合力助力消费者换购新车,启航未来。

  本次蜀山区汽车购车补贴包含奥迪、宝马、比亚迪、别克、长按、吉利、大众等汽车品牌,活动车企名单详见正文。

  皖事通APP专区内提供电瓶车登记上牌相关服务,包含电瓶车登记上牌、办理进度查询、办理网点查询、办理流程查询等便捷功能。

  皖事通APP专区内提供电瓶车登记上牌相关服务,包含电瓶车登记上牌、办理进度查询、办理网点查询、办理流程查询等便捷功能。

  自2022年9月16日,合肥市区电瓶车登记服务站已达62处。一块儿来看看有哪些办理点吧!

  进入合肥电瓶车登记管理系统按照提示即可办理!合肥本地宝为您带来合肥电动车临时牌照办理指南,快来看看!

  2023年5月4日起,合肥市电瓶车上牌点由交警支队蜀山大队南侧搬迁至徽州大道355号(徽州大道与南一环交口西北侧)。

  合肥本地宝为您带来合肥旧国标电瓶车怎么上牌登记这一问题的回答,快来看看吧!

  对既不符合“新国标”也不符合“旧国标”的在用电瓶车登记时,如果合格证、发票遗失,必须以制式承诺书的形式保证车辆为合法来源,发放临时通行标志。临时通行标志设置3年过渡期!3年以后不准上道路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十八条、《安徽省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和《市场监管总局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瓶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逐步加强电瓶车管理的通知》(合政办秘〔2019〕62号)的要求,合肥市逐步加强电瓶车管理,开展在用电瓶车集中登记上牌工作。

  2018年5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信部修订发布了新的《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新国标”),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新国标”规定,电瓶车需具备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车速、整车质量、电机功率等指标以现行标准为基础进行了适当调整,其中,最高车速由20km/h调整为25km/h,含电池在内的整车质量由40kg调整为55kg,电机功率由240W调整为400W,提高了出行的效率。此外,“新国标”还对蓄电池电压、防篡改、防止火灾阻止燃烧性能、充电器保护等方面做出了具体技术要求。

  2019年4月15日后,市民购买电瓶车时可通过检查产品是不是标注强制性认证(CCC)标志,强制性认证证书通过手机微信扫描合格证上的二维码,或者登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等方式查询。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购买到的电瓶车不符合规定标准,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反映。

  关注“合肥警方”微信公众号“微服务”菜单栏中的“电瓶车登记”系统。进入“电瓶车登记”界面后,按要求完成车主身份信息、车辆信息和要提交的其它相关信息的网上录入,并预约到就近的上牌点办理车辆查验和领取电瓶车号牌。

  关注“合肥交警”微信公众号“网上服务”菜单栏中的“电瓶车登记”。进入“电瓶车登记”界面后,按要求完成车主身份信息、车辆信息和要提交的其它相关信息的网上录入,选择邮寄或预约到登记上牌点现场领取临时通行标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的规定,电瓶车按规定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因此,电瓶车未申领电瓶车号牌或临时通行标志的禁止上道路行驶。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上牌的车辆仍上道路行驶的,公安部门严格依法处罚,具体为:

  根据《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及《安徽省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下列非机动应当登记:(一)电瓶车;”之规定,按照《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之规定,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三)驾驶无临时通行标志或超过临时通行标志有效期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根据《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八十九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及《安徽省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九条所指车辆的所有人无临时通行标志或者临时通行标志超过有效期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处以200元罚款。”之规定,处20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