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电梯进行传菜黄石市一酒店被罚款1万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黄石市城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楚园又见华新店因使用1台未经监督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杂物电梯被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万元。行政处罚信息如下:

  当事人在黄石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常监管中被查获正在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杂物电梯)一台,2023年6月26日该局将违法线索移送至本局进行查处。2023年7月3日,经局领导审批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7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朱晓丹进行询问调查,朱晓丹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023年7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向电梯销售单位授权委托人柯达进行询问调查,柯达向本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杂物电梯)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9月18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本局查明,2023年4月4日,当事人成立并开业,启用一台特定种类设备(杂物电梯)用于一楼至二楼的传菜。2023年6月14日,黄石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管时发现其使用的特定种类设备(杂物电梯)未经监督检验,遂将该违法线索移送本局进行查处。经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朱晓丹调查,其承认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杂物电梯)的事实。

  2023年9月15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整改报告及特定种类设备使用登记证(含检验报告、使用标志),已将涉案特定种类设备(杂物电梯)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负责人董枫《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朱晓丹《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授权委托相关情况的书证。

  证据二:《关于杂物电梯存在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函》(港市监移字〔2023〕5号)等相关文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等相关情况的书证。

  证据三:《询问通知书》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含财物清单)1份、《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并对涉案电梯(杂物电梯)实施查封等情况的书证。

  证据四:《询问笔录》2份(2023年7月4日、2023年7月18日)、《设备销售合同》复印件1份、《商用厨具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1份(含:黄石港区伏尔甘厨具中心一览表新楚园,新楚园传菜电梯报价)、《会议纪要》(2022第37期)复印件1份、鼎梁助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黄石港伏尔甘厨具中心《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程河清《身份证》复印件1份、潘红云《身份证》复印件1份、柯达《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登记变更书》打印件1份、《付款凭证》打印件3份、《特定种类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单》(编号:GZ3202202235)复印件1份(含设备信息列表)、《湖北省智慧市场监管一张网(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系统)截图》打印件1份、北京北创恒基电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北京北创恒基电梯有限公司《特种设施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电梯)》打印件1份、高印利《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打印件1份、纪庆雨《特种设施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打印件1份、《产品合格证》打印件1份、北京北创恒基电梯有限公司《特定种类设备制造许可证(电梯)》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特定种类设备(杂物电梯)违法事实情况的书证。

  证据五:《电梯检验申请受理书》(02编号:49)打印件1份、《杂物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报告编号:01TJ120230992)复印件1份、《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复印件1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梯43鄂B10245(23)】复印件1份、《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1份、《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含财物清单)1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和首次违法的事实。

  2023年9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29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二条规定:“特定种类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特定种类设备目录》等相关规定: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属于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规定的特定种类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定种类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杂物电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定种类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应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消除安全隐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 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 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首次违法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已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罚款。